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0六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