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附表:
㈠、聲請人應提出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應提出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資料。
㈢、聲請人應提出向債權人 魏秀緞 借款新台幣2,500,000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