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