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逸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逸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逸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附表:受刑人劉逸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犯罪日期│103年底某日起至104年│104年12月間某日起至││││4月7日止│105年1月間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494號│第178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582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9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05月17日│107年09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582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90│││判決│││號│││├────┼──────────┼──────────┼──────────┤││判決│105年06月06日│107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罰執│臺中地檢107年度罰執││││字第256號(已執畢)│字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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