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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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88號聲請人 盧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 黃國威 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3月30日業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