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聲請人 呂淑月 代理人 黃志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呂淑月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淑月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4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