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送達代收人陳思成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彥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繳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