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魯國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魯國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晚上11、12時許」,應更正為「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晚間11、12時許」;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5年3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50009491號扣押物品清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有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見其素行尚佳;惟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惡化社會治安,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時間不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並無處罰明文,故查獲供施用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除非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應依該條例第11條第5項處罰,持有之該項毒品,屬(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違禁物,得依該款規定沒收外,僅能依該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行政罰規定,以其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咖啡11包,檢出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送驗淨重75公克,純度2%,純質淨重1.50公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細晶體7包,檢出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淨重33.70公克,純度96%,純質淨重32.35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6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偵卷第22頁至同頁反面)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無訛,且係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所持有之毒品,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屬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因該等毒品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外包裝袋內均因沾有無法析離之第三級毒品,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違禁物而亦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送驗用罄部分因業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
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送驗淨重75.00公克,純度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西酮11包│,純質淨重1.5公克│押物品清單編號1│││││(偵卷第25頁)│├──┼─────────┼─────────────┼─────────────┤│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淨重33.70公克,純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7包│96%,純質淨重32.35公克│押物品清單編號2│││││(偵卷第25頁)│├──┴─────────┴─────────────┴─────────────┤│純質淨重共計:33.8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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