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658號債權人羽思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瑀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七十一萬三七九十七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僅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或債務人為泊威運
動用品有限公司、明佳公司?(因狀附證物出貨單客戶名稱有明佳公司、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貨款金額應分別計算)。
㈢承上,如債務人僅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提出對其請
求之計算金額為何?,如債務人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明佳公司,應再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並分別提出對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明佳公司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㈣提出債務人泊威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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