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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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452號債權人楊珮琪上列債權人楊珮琪因與債務人王智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珮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釋明資料(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