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清堅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清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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