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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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楊琇雁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被告禎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拆除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560.5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7,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560.5平方公尺=201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