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千惠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胡順有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黃**、胡**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竹圍段30、78之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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