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19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幼青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76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爰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