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198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幼青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76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爰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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