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1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思廷 債務人 陳旺文
一、債務人陳思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思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旺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