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307號債權人 蔣元淳 債務人正文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崴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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