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64號聲請人 林鴻龍 相對人金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金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肆萬肆仟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4年7月8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44,000元,並分8期給付,第一期104年7月15日至第七期105年1月15日每期給付5,000元,最後一期第八期105年2月15日給付5,400元(按:此期金額計算有誤),於每月15日以前匯入勞方之大寮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李略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