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97號聲請人筌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省農會鮮乳加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5年12月27日│28,980元│JT00三三0四││││廠台中廠│港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