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257號

聲請人 余承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NNIKOTNONGLUK( 弄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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