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257號
聲請人 余承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NNIKOTNONGLUK( 弄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257號
聲請人 余承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NNIKOTNONGLUK( 弄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