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債務人 洪以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以樂於民國110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6日止累計176,434元正未給付,其中164,669元為本金;10,97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洪以樂於民國110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6日止累計97,776元正未給付,其中91,243元為本金;6,040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洪以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22日止累計55,075元正未給付,其中49,516元為消費款;3,059元為循環利息;2,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4669元

洪以樂

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91243元

洪以樂

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49516元

洪以樂

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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