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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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田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田園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3月31日│63,000元│BU0000000││││司甲○○│行員 林分行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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