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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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 建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黃」建興或「黄」建興?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