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7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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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57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53歲民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不思理性溝通解決夫妻間之爭執,竟出手毆打其妻乙○○,並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傷勢,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