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52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