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40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楊世温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劉俊皓 與被告間,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中簡字卷第51頁、第55至6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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