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5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599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沈政男

被告 王藙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324元,及其中新臺幣59,407元自民國

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按

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

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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