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住同右送達代收人 任勝全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三九樓被告甲○○住宜蘭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三十條記載:「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在卷可憑。兩造既經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並無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始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