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丙○○
己○○乙○○丁○○戊○○被告甲○○
大駿交通有限公司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培仁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