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上訴人 林泩甫 選任辯護人 陳德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金上訴字第9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74、4488、6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林泩甫因詐欺案件,原審與第一審皆為科刑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洪于智法官吳進發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