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169號
原   告  簡見菊
被   告  唐泰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屏補字第
1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
國109年2月14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
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