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黃景鴻
被 告 鄭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93年3月25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
申請書、現金卡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現金卡往來交易總約定書
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