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661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朋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本院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開戶資料及查詢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惟該第三人係設於桃園市龍潭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