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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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47號聲請人 李若華 代理人 高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一0二年度亡字第九十號宣告 李志盛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弟李志盛於民國79年10月2日隨長富26號漁船出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3年,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宣告李志盛死亡,經鈞院於103年11月12日以102年度亡字第90號裁定宣告李志盛死亡,惟聲請人之父親 李重雄 於87年間即曾向鈞院聲請宣告李志盛死亡,且經鈞院判決確定,爰聲請撤銷鈞院102年度亡字第90號死亡宣告之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李志盛死亡,經本院於103年11月12日以102年度亡字第90號裁定宣告李志盛於86年10月2日下午12時死亡,此經本院調取102年度亡字第90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聲請人之父親○○○前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宣告李志盛死亡,經本院於87年11月23日以87年度亡字第41號判決宣告李志盛死亡且確定在案,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87年度亡字第41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及失蹤人李志盛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2年度亡字第90號死亡宣告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