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苗小字第112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