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城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甲○○○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
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若交付他人使用,有可能遭詐騙集團
做為存放詐欺取財得款之用,藉以掩飾犯罪所得,而逃避檢警
人員之追緝,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95年11月間某日,將其所有嘉義縣西口鄉農會柳溝分部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及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供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美姊」之成年人使用。「
阿美姊」或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在不違背甲○○○前揭認識
範圍內,於如附表所示95年9月至12月間,分別撥打電話予如
附表所示之己○○等7人,以表列之詐術,使己○○等7人均陷
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表列之金額匯入
上述甲○○○存款帳戶內,得手後即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所得贓
款轉匯與 陳貴花 (另案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設在台中商業銀
行伸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其後因己○○等7人
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
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應包括行為地及結果地二者。次按刑法上之
幫助犯無獨立性,而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如無他人犯
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
2159號判例參照);又我國刑法就幫助犯,係採共犯從屬性說
,並不認為幫助犯行係實行行為,是以幫助行為是否既遂,仍
以正犯之實行行為為準(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104號判
決要旨參照)。從而,正犯之行為地、結果地,當係幫助犯之
犯罪地。再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亦即以
本人交付其物為犯罪結果;而詐欺罪之既、未遂,又以犯罪行
為人有無取得財物為準,則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匯入地即為犯罪
行為結果發生地。經查,本件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戊○
○因遭前述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因而匯款之地點為
土地銀行金城分行乙節,業經被害人戊○○於警詢中證述在卷
(警卷第26頁),並有匯款傳票1紙附卷可稽(警卷第79頁)
,則被告甲○○○一次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予不法集團成員,
再由不法集團成員用以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7之被害人
,為一行為觸犯多數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
一罪(詳後述),其中一犯罪行為結果發生地既位於本院轄區
金門縣內,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被告甲○○○固不否認將前述帳戶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惟辯稱伊係於菜市場工作時認識「阿美姊」,因「阿
美姊」說大陸人來臺灣賺錢很辛苦,要伊幫忙匯錢云云。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己○○等7人遭不法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表列之詐術向其詐財,因而為表列金額之匯款至被告所有
之系爭帳戶等情,業經各該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陳
貴花設在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如附表所
示之匯款傳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可稽。被告申辦之
上述存款帳戶確遭不法集團成員用以詐取被害人之匯款,應堪
認定。
當今社會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並無一定之資格限制,一般人如非
基於犯罪之不法目的,自無捨棄自己或可信賴親友名義而迂迴
使用非熟識之他人帳戶之理;而被告甲○○○為年齡51歲之成
年人,已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對此要難諉為不知,則其對於犯
罪集團成員可能將其帳戶供作詐欺取財之非法用途,應有所預
見,竟仍提供帳戶予犯罪集團使用,嗣後其提供之帳戶,果被
詐騙集團成員用以向己○○等7人施詐,即不違背其幫助詐財
之本意,自應就詐騙集團成員對己○○等7人所為詐欺犯行,
負幫助罪責。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被告甲○○○將所申辦之存款帳戶提供予犯罪集團成員,以供
渠等詐騙他人使用,雖無證據能認被告與該犯罪集團成員有詐
欺犯意聯絡或參與詐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其提供存款帳戶便
利犯罪集團詐財,顯具幫助詐欺之犯意,而實行詐欺取財之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前述不法集團份子所犯刑法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一次提供存款帳戶予不法集團成員使用,致己○○等
7人受不法集團成員詐騙而為匯款,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爰審酌被告任意將帳戶提供他人充為犯罪之用,不僅助長詐欺
等財產犯罪,且致查緝困難,影響社會治安,又造成被害人分
別受有如附表所列匯款金額之財產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件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暨己○○等7人匯款均係在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為,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
示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
,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聲請簡易處刑書意旨另以:「阿美姊」或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
在不違背被告幫助詐欺之認識範圍內,於95年12月5日,撥打
電話予 林建好 ,以販售六合彩明牌要求分紅之詐術,使林建好
陷於錯誤,於95年12月6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被告設
在嘉義縣西口鄉農會柳溝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幫助詐欺罪嫌等語。
㈡惟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行為人施用詐術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為其要件,若行為人並未施用詐術,被害人亦未
陷於錯誤,自無成立詐欺取財罪之餘地。經查,證人林建好於
警詢中陳稱:伊接獲不明來電,對方表示渠於香港彩券局上班
,可告知六合彩明牌,一次告知2個明牌,若2個號碼開出1個
,不論林建好有無簽賭都必須讓他吃紅1萬元,當天晚上香港
六合彩開出後果然開出對方電話中所報號碼之一,之後對方便
數次來電要求吃紅,伊不堪其擾始匯款等語(警卷第36頁)。
則撥打電話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告知之六合彩明牌號碼
,既有其一真已開出,即非虛構不實之詐術,林建好嗣後匯款
,亦係因履行承諾或不堪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之騷擾為求
息事寧人始行匯款,即非因此而陷於錯誤,核與詐欺取財罪之
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幫助詐欺可言。因聲請意旨以此部分與前
開經論罪科刑之幫助詐欺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詐騙方式│詐騙│匯款│匯入帳戶│詐騙│證據│頁數│
│號│害││時間│時間││金額│││
││人│││││(新台幣)│││
├─┼─┼────┼──┼──┼────┼─────┼────┼──┤
│1│蔡│投資香港│95年│95年│甲○○○│3萬元│被害人蔡│偵一│
││美│馬會│9月│11月│所有嘉義││美華警詢│卷14│
││華││中旬│16日│縣西口鄉││中之證述│頁│
││││││農會柳溝││││
││││││分部帳號│├────┼──┤
││││││00000000││被害人匯│偵一│
││││││160950號││款申請書│卷56│
││││││帳戶│││頁│
│││││││├────┼──┤
││││││││被告帳戶│偵一│
││││││││交易明細│卷87│
││││││││表│頁│
├─┼─┼────┼──┼──┼────┼─────┼────┼──┤
│2│沈│幸運中獎│自│95年│甲○○○│20萬元│被害人沈│偵二│
││瑩│,但須先│95年│11月│所有臺灣││瑩警詢中│卷25│
│││繳所得稅│10月│16日│土地銀行││之證述│至│
│││。│18日││民雄分行│││27頁│
││││起陸││帳號0660│├────┼──┤
││││續被││00000000││被害人匯│偵二│
││││騙││號帳戶││款回條聯│卷30│
│││││││││頁│
│││││││├────┼──┤
││││││││被告帳戶│偵二│
││││││││交易明細│卷52│
││││││││表│頁│
├─┼─┼────┼──┼──┼────┼─────┼────┼──┤
│3│李│幸運中獎│95年│95年│甲○○○│5萬元│被害人│警卷│
││幸│,但須先│11月│11月│所有嘉義││乙○○警│頁31│
││二│匯款。│21日│22日│縣西口鄉││詢中之證│至32│
││││││農會柳溝││述││
││││││分部帳號│├────┼──┤
││││││00000000││被害人匯│警卷│
││││││160950號││款傳票│頁34│
││││││帳戶│├────┼──┤
││││││││被告帳戶│警卷│
││││││││交易明細│頁48│
││││││││資料││
├─┼─┼────┼──┼──┼────┼─────┼────┼──┤
││翁│幸運中獎│95年│95年│甲○○○│2萬元│被害人│警卷│
│4│國│,但須先│11月│12月│所有嘉義││戊○○│頁26│
││得│匯款作為│左右│06日│縣西口鄉││警詢中││
│││慈善基金│││農會柳溝││之證述││
│││。│││分部帳號│├────┼──┤
││││││00000000││被害人匯│警卷│
││││││160950號││款傳票│頁79│
││││││帳戶│├────┼──┤
││││││││被告帳戶│警卷│
││││││││交易明細│頁50│
││││││││資料││
├─┼─┼────┼──┼──┼────┼─────┼────┼──┤
│5│李│幸運中獎│95年│95年│甲○○○│2千元│被害人│警卷│
││崑│,但須先│12月│12月│所有嘉義││丙○○警│頁40│
││璋│匯款。│初│06日│縣西口鄉││詢中之證│ │
││││││農會柳溝││述││
││││││分部帳號│├────┼──┤
││││││00000000││被害人匯│警卷│
││││││160950號││款傳票│頁42│
││││││帳戶││││
│││││││├────┼──┤
││││││││被告帳戶│警卷│
││││││││交易明細│頁50│
││││││││資料││
││││││││││
├─┼─┼────┼──┼──┼────┼─────┼────┼──┤
│6│林│網路虛偽│95年│95年│甲○○○│8千元│被害人│警卷│
││茂│張貼不實│12月│12月│所有嘉義││丁○○警│頁43│
││霖│欲出賣古│間│06日│縣西口鄉││詢中之證│至44│
│││董手錶之│││農會柳溝││述││
│││訊息。│││分部帳號│├────┼──┤
││││││00000000││被害人匯│警卷│
││││││160950號││款傳票│頁45│
││││││帳戶││││
││││││││││
│││││││├────┼──┤
││││││││被告帳戶│警卷│
││││││││交易明細│頁50│
││││││││資料││
├─┼─┼────┼──┼──┼────┼─────┼────┼──┤
││趙│邀請加入│95年│95年│甲○○○│6千元│被害人趙│警卷│
│7│美│某娛樂公│12月│12月│所有嘉義││美珠警詢│頁28│
││珠│司,但須│06日│06日│縣西口鄉││中之證述│至29│
│││先匯款,│││農會柳溝││││
│││以便日後│││分部帳號│├────┼──┤
│││抽獎。│││00000000││被害人匯│警卷│
││││││160950號││款傳票│頁30│
││││││帳戶│├────┼──┤
││││││││被告帳戶│警卷│
││││││││交易明細│頁50│
││││││││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