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38號聲請人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陳仕振 相對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5月1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61,480,904元之動產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72,064,014元,已屆清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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