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 楊達雄 律師於起訴狀上載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然本院審酌迄今未見及楊律師之委任狀,難認係合法之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陳銘珠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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