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新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新讚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新讚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並審酌各次犯行之時間,依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沈佳螢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踰越安全設│有期徒刑8月│108.1.10│本院108年度│108.4.30│本院108年度│108.5.28│││備侵入住宅│││審易字第503││審易字第503││││竊盜│││號││號││├─┼─────┼───────┼──────┼──────┼─────┼──────┼─────┤│2│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7月│108.1.12│本院108年度│108.5.30│本院108年度│108.5.30│││毒品│││審訴字第347││審訴字第347│││││││號││號││├─┼─────┼───────┼──────┼──────┼─────┼──────┼─────┤│3│侵入住宅竊│有期徒刑9月│107.12.26│本院108年度│108.7.31│本院108年度│108.8.27│││盜│││審易字第1038││審易字第103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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