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
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就過失傷害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劉新 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至公共危險即肇事逃逸部分,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仍生效力)。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顏銀秋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