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陳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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