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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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68號上訴人 張鎮雄 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馥羽 等3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868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12年9月21日補費裁定等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0,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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