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7號原告廖○稷兼法定代理人 蔡淑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羅登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