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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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原告甲○(AB000-A112568)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