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顏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振宇於民國108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44,238元(含本金41,136元、利息3,102元)及其中41,136元自民國109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振宇│民國109年07│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1136││月13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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