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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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鄭力允 相對人 嚴利萍 (大陸地區人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之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西元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2019)蘇0104民初6527號民事判決書(如附件),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19年7月31日以(2019)蘇0104民初65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法聲請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相對人則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90年5月10日結婚,並於90年6月28日於臺灣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後因相對人在大陸地區訴請與聲請人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將兩造所生之子 鄭兆祐 由相對人直接扶養,已確定生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大陸地區之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2019)蘇0104民初6527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於西元2019年10月12日出具之(2019)寧石證台字第188號公證書、於西元2019年11月18日出具之(2019)寧石證台字第201號證明書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08年11月7日出具之(108)中核字第077947號、於109年1月6日所出具之(109)中核字第001918號證明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核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核認本件之民事判決內容,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聲請人聲請認可,合於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