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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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3日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經本院於96年7月3日,以95年度港簡字第31
5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5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5000元,並於96年7月3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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