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速偵字第2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亦曾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一號判處罰金一萬三千元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仍不知警惕再犯本次犯行,且其本次為警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定值每公升高達一.0毫克,是本件顯不宜輕判,併予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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