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68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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