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呂筱萍 被告 羅彬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雅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