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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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 劉祥霖
劉卉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被告 劉麗鈴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威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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